原文:http://www.cheungmankwong.org.hk/question/q021009.html(已離線) [張文光網站]

021009 在聘請教師時基於宗教信仰加以歧視 立法會口頭質詢
6. 據悉,一些資助學校在招聘教師時,把信奉某種宗教列為入職條件之一,或有優先考慮信奉辦學團體所屬宗教的求職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5年,有關當局有否接獲針對上述做法的投訴;若有,共接獲多少宗投訴,以及當中有多少宗查明屬實,及
(二)當局有否採取措施,禁止資助學校在聘請教師時歧視不同信仰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教育統籌局局長的答覆:主席:

(一)基於宗教信仰自由及校本管理的精神,資助學校可制訂符合其宗教信仰的辦學理念,及舉辦各類學校活動,其中包括宗教活動。

  在過去5年,民政事務局接獲有關學校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條件的投訴及轉介個案共有五宗。其中兩宗礙於缺乏投訴對象或詳細資料,致未能展開調查;兩宗只涉及招聘廣告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而沒有提及將宗教信仰列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由於有關資料只供校方作參考,所以沒有進一步調查;另外一宗是民政事務局在本年八月底接獲的轉介個案,涉及過去7年間約十多間資助學校在報章刊登的招聘教職員及校長廣告,現已交由教育署進行跟進工作。有關這宗投訴的廣告顯示,其中大部份學校的招聘廣告,只要求應聘人士的履歷列明宗教信仰;另有四間學校的廣告列明,信奉某種宗教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及有兩項廣告是聘用具有宗教信仰的校長。教育署從學校獲得的初步回應顯示,這些學校需要聘用具宗教信仰的教職員帶領其校內宗教活動。教育署會繼續跟進調查。

(二)一向以來,教育署要求資助學校在聘用教職員時,應符合公平和公開的原則,並須按有關法例、守則,以及教育署的通告制訂清晰的人事政策及程序。在甄選員工方面,教育署制訂的《學校行政手冊》已明確規定資助學校在招聘員工廣告上所載的資料,不應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視,而評審標準亦應以申請人是否符合有關工作的要求為基礎。至於教學人員,校方應優先聘用具備專業資歷的人士。此外,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行政通告中,也提醒學校應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其中亦包括宗教歧視,以提倡公正及平等的理念。遇有個別可能涉及歧視的個案時,教育署會根據有關法例及指引,對個案進行調查、評估和採取適當措施,以確保學校按照公平和公開的原則聘用教職員。至於個案涉及宗教信仰取向時,也須顧及學校進行各類活動 (包括宗教活動)時所需的人力及專長。

余若薇議員: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提出兩種相關但同時又對立的說法。他一方面說教育署訂有《學校行政手冊》,說明不可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視,包括宗教歧視;但另一方面,他又說容許這些具宗教信仰的辦學團體有辦學理念,以及舉辦各類學校活動 ,其中包括宗教活動。主席,我想提出的補充質詢是,局長可否具體告訴我們,究竟在何種情況下,這些學校可以在招聘廣告或在招聘教師時,以宗教信仰作為優先條件,例如是否在聘請校長時便可以這樣做,又或聘請某一科目如宗教的教師時便可以這樣做,但其他科目則不可以提出這種要求局長提及帶領宗教活動 ,請問是如何計算,例如某所學校有50 名或1 00 名教師,每一名教師每天也要帶領早會,那麼,是否全部50 名或1 00 名教師均須有宗教信仰,才會獲優先考慮呢?是否有一個百分比?請問局長可否向我們解釋具體情況?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香港有宗教自由,所以辦學團體,特別是具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有權追求其理念。但是,在廣告中,學校並沒有正式說明如果申請人不屬其宗教便不會獲聘,學校只是諮詢申請人這方面的資料。學校作出這種諮詢,可能是因為申請人須帶領學校的活動 ,包括宗教活動,所以學校想知道申請人的宗教信仰。因此,我覺得不應阻止學校這樣做。但是,學校一定不可以要求申請人須屬於與辦學團體相同宗教信仰才會獲聘,又或屬於相同宗教信仰才獲晉 陞。

余若薇議員:主席,局長沒有回答我的補充質詢。我的補充質詢是,這些學校是否在聘請校長時規定申請人的宗教信仰,便不會違反《學校行政手冊》?是否要求任教宗教科目的教師有宗教信仰,便不會違反《學校行政手冊》?至於其他科目,例如體育科和英文科,如果招聘廣告要求申請人有宗教信仰,便違反《學校行政手冊》?此外,宗教活動 是否設有某一百分比?是否因所有教師也要參與宗教活動,所以所有教師也一定要有宗教信仰,才會獲優先取錄?究竟具體情況為何?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我相信在聘請一名教師或校長時,學校不單止看申請人的宗教信仰,還要全面看他們的履歷,例如學歷和管理能力等。宗教信仰,特別對具宗教背景的辦學團體來說,可能是其中一項考慮,但應不是唯一的考慮,申請人純粹會因屬某一種宗教而獲聘。至於其他教師的百 分比,教育統籌局絕對沒有記錄哪位教師屬某種宗教或不屬某種宗教,因為我們不會歧視任何人,所以我們沒有這些紀錄。

何秀蘭議員: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第(二)部分提到,教育署會根據有關法例和指引對個案進行調查,但現時的反歧視法例只涉及性 別、家庭崗位和殘疾3個範圍,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則只規管公共機構。請問局長,主體答覆所提到的有關法例,究竟是指哪項法例?如果現時沒有任何法例依據針對宗教歧視,請問局長會否考慮擴大現行法例的保障範圍,例如擴大有關平等機會的法例的涵蓋範圍,以保障宗教方面的平等機會呢?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教育署是尊重法律的。我們會遵守所有法律,所以我們會根據香港的現行法律來辦事。

何秀蘭議員:主席,請問局長究竟是哪項法例,因為我並不清楚香港現時有哪項法例涉及宗教的平等機會、反歧視等?如果是沒有的話,主體答覆是否應該寫沒有法例,只是根據指引,而不致誤導立法會?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我們現時完全根據香港的法例辦事。即使香港沒有涉及反宗教歧視的法例,我們發給學校的《學校行政手冊》也清楚說明不應存有任何形式的歧視。

張文光議員:主席,既然政府的政策規定,學校招聘教師的廣告不應存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視,那麼學校的廣告為何要申請人填寫自己的宗教信仰呢?這樣做是畫蛇添足,抑或是此地無銀三百 呢?政府認為廣告要求申請人填寫宗教信仰是否有必要?究竟是否以參考為名,以歧視為實呢?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據我瞭解,這項資料只供參考,因為很多時候,教師須帶領宗教活動 ,如果申請人沒有寫明宗教信仰,又或不熟悉宗教活動,便很難帶領這些活動 ,而且也會浪費申請人的時間。

楊耀忠議員:主席,請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引入法例,禁止機構在招聘員工時出現宗教歧視?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政府會否引入法例,應該不屬於我負責的範疇。

民政事務局局長:主席,我們現時未發現有任何跡象顯示宗教歧視在香港構成嚴重的問題,又或須透過立法來應付這問題。對於任何提倡在這範疇引入法例的建議,我們必須審慎考慮。這些法例一定不可以侵犯宗教自由,因為這是《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所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就《性 別歧視條例》而言,法例上已有一些條文,把宗教團體有關招聘,以及為該宗教的目的而授予和授權的資格作出豁免。大家也公認確有需要在平等機會和宗教自由兩者之間取得平衡。

吳亮星議員:主席,我們從主體答覆第(二)部分的確看到教育署在《消除一切形式歧視》的行政通告中提醒學校須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包括宗教歧視。我本身並非教徒,但我經常聽到宗教提倡博愛精神。請問局長,過去在發出這些指引後,有否接獲宗教團體投訴,由於教育署提到宗教會互相歧視,但他們說宗教團體之間不會互相歧視,只講求博愛,所以要求政府修改有關指引或通告,通過文字解說提及宗教之間會有一定的包容?

主席:請問哪位局長作答?教育統籌局局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我相信沒有一種宗教是教人做壞事的。每種宗教都提倡博愛,要求愛你們的鄰居等。因此,我覺得不應制定法律或指引,教導他們怎樣做人,他們自己應該懂得怎樣做。(眾笑)

劉慧卿議員:主席,我也很同意局長所說。主席,我想問問局長,《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否適用於資助學校呢?《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只規管公營機構,而這些學校由公帑資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禁止宗教歧視的。不知道兩位局長有否取得法律意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是否適用於資助學校?此外,請問觸犯這項法例的懲罰為何?

民政事務局局長:主席,《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禁止所有形式的歧視,包括宗教歧視,而這項法例對政府和公共主管當局也有約束力。所有認為自己受屈的人可以循法庭對政府或公共主管當局作出訴訟。一個團體,例如一所資助學校,是否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被視為公共主管當局,即public authority 是由法庭決定的。現時很少類似的個案,但有關案例的判決強烈顯示資助學校應被視為公共主管當局。

劉慧卿議員:主席,局長沒有回答如果《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適用於資助學校,那麼觸犯這項法例的懲罰為何。

民政事務局局長:主席,我手邊沒有這些資料,請容許我以書面答覆。(附錄IV)

主席:本會就這項質詢已用了超過1 6 分鐘。最後一項補充質詢。

余若薇議員:主席,由於訂有《性別歧視條例》,所以學校在刊登招聘廣告時,不能指明只聘請男性 或女性。如果這些廣告列明具某種宗教信仰屬優先聘用條件,便可以構成宗教歧視,除非有關的職位一定要有宗教信仰。請問局長,經調查後,如果發現這些廣告沒有具體準則,說明甚麼才是工作需要,只是說宗教活動 這樣大範圍,那麼,當局如何跟進這些學校有否宗教歧視?又在甚麼情況下,職位才會有宗教信仰的需要?

主席:請問哪位局長作答?教育統籌局局長。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我已解釋,這些廣告並沒有提及申請人要屬何種宗教才會獲聘,又或如果不屬某種宗教便不會獲聘。廣告只要求申請人在履歷中列明宗教信仰,以供學校考慮。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真有歧視的話,我們現時已設有一個很好的制度,不單止關乎宗教歧視,即使任何歧視,如果我們覺得不可接受的話,教育署會向校董會發出警告信;如果再有問題,我們甚至有權委派人員加入校董會,又或不繼續資助有關辦學團體。在多方面的措施下,暫時並沒有員工向教育署投訴因宗教信仰跟辦學團體不同而遭受歧視。

主席:余議員,你的補充質詢是否未獲答覆?

余若薇議員:是的,主席。局長說廣告沒有說明屬哪一種宗教信仰會優先錄用,但他在主體答覆提到,另有4 所學校的廣告列明,信奉某種宗教為入職或優先錄用的條件。這是否違反守則呢?主體答覆所說的,跟局長剛才的答覆不同。

教育統籌局局長:主席,我在主體答覆已解釋我們正調查這些個案。由於調查正進行中,我不可以提供答案,因為也許學校會有一個很好的理由。我們一定要尊重辦學團體。我們會跟進這些個案。

主席:口頭質詢時間到此為止。

222